修正「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-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(二)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
修正「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-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(二)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
主旨:修正「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-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(二)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依據: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。
公告事項:修正「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-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(二)」。
衛生局公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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